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七十五年八月十八日
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為因應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會計師受託查核公司決算書表時,僅須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轉投資
總額予以查核,以符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將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事項合併規範,明定會計師皆須就
累積資本公積、公積之使用及資產重估價之辦理及列帳等進行查核;
另配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規定,會計師應查核公司有無按章
程規定分配員工酬勞。(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