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
  明四種。
  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按第二條第二項明定,商品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鑑於商品檢驗
      涉及專業性判斷,宜由執行機關適時公告,爰將序文所定指定公告
      之機關由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另修正刪除「指定」二贅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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