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之文書及其
應記載或說明事項如下:
一、申請書:
    (一)申請人及其資格文件。
    (二)申請事由。
    (三)計畫時程。
二、建築理由計畫書:
    (一)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
    (二)運量分析及預測。
    (三)土地取得方式及可行性評估。
    (四)經濟效益評估。
    (五)環境影響評估。
三、路線預測圖及規劃說明:
    (一)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
    (二)路線及場、站規劃。
    (三)機電系統。
    (四)運轉規劃。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一)興建成本。
    (二)增置、重置成本。
五、損益估計表:
    (一)財務假設基礎。
    (二)營業收入。
    (三)營業成本及費用。
    (四)營業外收入及費用。
六、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應包括興建所需經費及其來源(含資本總額
    )、用途、方式及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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