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公司營業所需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資產,除特種基金財產
、事業資產、列入變產置產之財產、償債計畫之財產或抵稅不動產外,由
資產管理機關無償提供使用。
前項公共設施,指軌道路線、橋梁、隧道穿越或跨越道路、河川、溝渠、
邊坡(擋土設施)或山岳之國有土地。
第一項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資產,由交通部認定。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無償提供臺鐵公司
使用之資產範圍。
二、特種基金財產、事業資產、列入變產置產之財產、償債計畫之財產或
抵稅不動產等資產性質,不宜以無償方式提供臺鐵公司使用,爰於第
一項無償提供之資產範圍排除上揭資產類型。
三、為因應臺鐵公司經營鐵路客貨運輸需求,爰於第二項明定臺鐵公司之
軌道路線、橋梁、隧道需穿越或跨越道路、河川、溝渠、邊坡 (擋土
設施)或山岳之國有土地,應無償提供臺鐵公司使用。
四、臺鐵公司配合政策辦理鐵路客貨運輸,係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爰
於第三項明定相關資產經交通部認定者,應無償提供臺鐵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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