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2500798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自113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鐵路

立法總說明

為促進國營鐵路事業發展,並使其財務結構健全,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
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臺灣鐵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資產,由政府以無償提供使用、作價
投資、贈與、補助、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其中補助方式,已於執
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
置維修經費辦法定有相關規範,爰就其餘提供資產方式,擬具本辦法,共
計十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政府提供營業所需資產之方式。(第二條)
三、交通部興辦鐵路建設提供臺鐵公司使用之程序。(第三條)
四、交通部作價投資及贈與之程序規定。(第四條)
五、無償提供使用之資產範圍。(第五條)
六、出租之資產範圍。(第六條)
七、租金之計收基準及優惠期間。(第七條)
八、租金不低於應納稅費。(第八條)
九、租賃期限及強制續約條件。(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