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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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本辦法規定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
營業所需資產,由各資產管理機關提供臺鐵公司使用,不受土地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之限制。
前項資產管理機關,指依國有財產法規定之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及立法理由,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仍有
部分古蹟、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等,涉及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不
得私有規定之限制;又臺鐵公司為營運收益需要,涉及國有財產法第
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以及
國有財產之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之兩項限制,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提
供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資產無須循國有財產法相關程序 (包括但不限於
報請財政部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等程序 ),得逕由該資產管理機關
提供臺鐵公司使用,不受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國有財產法第二十
八條及第六十條之限制。
二、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屬公用財產者,以各直接使
用機關為管理機關,屬非公用財產者,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
關,爰於第二項明定資產管理機關為國有財產法規定之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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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得基於政策需要、鐵路客貨運輸發展及公共利益等因素,興辦鐵路
建設提供臺鐵公司使用。
前項鐵路建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經行政院核定:
一、提供臺鐵公司使用之資產範圍、類別及辦理之權責機關。
二、各資產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提供使用方式。
三、其他經行政院或交通部指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 一、臺鐵公司為國營企業,交通部欲興辦鐵路建設提供臺鐵公司使用時,
除政策需要及鐵路客貨運輸發展因素外,宜將公共利益等因素併入評
估,爰於第一項明定交通部興辦鐵路建設予臺鐵公司使用之評估因素
。
二、為因應鐵路建設資產類型之多元化及保留未來政府提供資產方式之彈
性,爰於第二項明定個別建設計畫應敘明資產範圍、類別及辦理之權
責管理機關、各項資產提供使用方式及其他經行政院或交通部指定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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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依前條興辦鐵路建設,得以作價投資或贈與方式提供臺鐵公司營業
所需動產、不動產、權利等資產。
前項資產由其資產管理機關依前條核定之計畫,點交及移轉予臺鐵公司。
〔立法理由〕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及立法理由,臺鐵公司為營運收益需要,不受
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
益,以及國有財產之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之兩項限制,爰於第一項明定交
通部得作價投資及贈與之資產範圍,並於第二項明定資產點交及移轉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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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鐵公司營業所需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資產,除特種基金財產
、事業資產、列入變產置產之財產、償債計畫之財產或抵稅不動產外,由
資產管理機關無償提供使用。
前項公共設施,指軌道路線、橋梁、隧道穿越或跨越道路、河川、溝渠、
邊坡(擋土設施)或山岳之國有土地。
第一項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資產,由交通部認定。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無償提供臺鐵公司
使用之資產範圍。
二、特種基金財產、事業資產、列入變產置產之財產、償債計畫之財產或
抵稅不動產等資產性質,不宜以無償方式提供臺鐵公司使用,爰於第
一項無償提供之資產範圍排除上揭資產類型。
三、為因應臺鐵公司經營鐵路客貨運輸需求,爰於第二項明定臺鐵公司之
軌道路線、橋梁、隧道需穿越或跨越道路、河川、溝渠、邊坡 (擋土
設施)或山岳之國有土地,應無償提供臺鐵公司使用。
四、臺鐵公司配合政策辦理鐵路客貨運輸,係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爰
於第三項明定相關資產經交通部認定者,應無償提供臺鐵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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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鐵公司經營鐵路客貨運輸所需國有土地及房屋,非屬前條所列資產者,
資產管理機關得以出租方式提供臺鐵公司使用。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於本條明定以出租方式提供資產
之範圍。
二、特種基金財產、事業資產、列入變產置產之財產、償債計畫之財產或
抵稅不動產之資產性質,不宜以無償方式提供臺鐵公司使用,因此,
臺鐵公司所需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資產屬上揭任一資產類
型,資產管理機關得以出租方式提供臺鐵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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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機關依前條規定出租之國有土地及房屋,其租金計收基準如下:
一、土地:年租金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之百分之一計收。
二、房屋:年租金按房屋當期課稅現值之百分之二計收。
自臺鐵公司設立登記後,連續三年度有盈餘以前,資產管理機關依下列優
惠方式計收租金,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土地:年租金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之千分之五計收。
二、房屋:年租金按房屋當期課稅現值之百分之一計收。
前項臺鐵公司各年度盈餘之計算,應先扣除營運虧損之政府補貼金額。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於本條明定國有土地及房屋之租金計收
原則、租金優惠期間及其計收方式。
二、考量臺鐵公司肩負政策性任務,營運長期虧損,參照國有公用不動產
收益原則第五點第一款第三目有關「出租與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規
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計
收,房屋年租金按當期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二計收。
三、因臺鐵公司成立初期,尚需建立經營制度、基礎營運環境以及培養專
業人力,其營運收入需於一定期間後,始得穩定成長,為減輕臺鐵公
司營運負擔並促進財務健全,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在公司設立登
記後,不計政府虧損補貼金額之情況下,臺鐵公司連續三年度有盈餘
以前,資產管理機關應以優惠費率計收土地及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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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計收之租金,低於國有土地及房屋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
房屋稅及其他有關稅費時,應改按所應繳納之稅費計收租金。
〔立法理由〕 本條明定臺鐵公司租用營業所需資產之租金,低於應繳納稅費時,改按所
應繳納稅費金額計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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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機關出租國有土地及房屋予臺鐵公司使用時,其租賃期限,依國
有財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並應簽訂契約書。
租賃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由臺鐵公司向該管理機關申請續約,除未依原約
定用途使用且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積欠租金達半年以上或國家重大政
策變更情形外,該管理機關應辦理續約。
〔立法理由〕 本條明定臺鐵公司租用國有土地及房屋之租賃期限及租期屆滿強制續約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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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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