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實施平均地權事項所需費用。
  二、辦理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土地開發事業所需費用。
  三、承租人購買訂有三七五租約耕地之貸款。
  四、承租人為改良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或增加生產之貸款。
  五、承領公有耕地農戶改良耕地及增加生產之貸款。
  六、公有土地承領人應繳地價之貸款。
  七、辦理農村社區更新或土地重劃所需費用之貸款。
  八、受託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之服務支出。
  九、放領公有耕地所需費用。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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