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實施平均地權事項所需費用。
二、辦理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土地開發事業所需費用。
三、承租人購買訂有三七五租約耕地之貸款。
四、承租人為改良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或增加生產之貸款。
五、承領公有耕地農戶改良耕地及增加生產之貸款。
六、公有土地承領人應繳地價之貸款。
七、辦理農村社區更新或土地重劃所需費用之貸款。
八、受託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之服務支出。
九、放領公有耕地所需費用。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