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基金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施政方針、預
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
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及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納入環境保護、社會責
任及公司治理與淨零轉型關鍵戰略,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與重要投
資目標分別訂定。
〔立法理由〕
明定各基金主管機關應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
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
訂業務計畫及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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