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倫會依前條第二項審查通過者,施術醫院應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 及下列文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 一、第一次及第二次醫倫會審查結果。 二、登錄系統移植配對結果文件、資料。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為之。
經第二次醫倫會審查後,施術醫院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取得許可後,始可 辦理活腎配對移植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