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醫倫會依前條第二項審查通過者,施術醫院應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
及下列文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
一、第一次及第二次醫倫會審查結果。
二、登錄系統移植配對結果文件、資料。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為之。
〔立法理由〕
經第二次醫倫會審查後,施術醫院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取得許可後,始可
辦理活腎配對移植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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