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
表,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及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之
第三條,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依考試院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二屆第三十四次會議決議,修正本準則
第三條條文,並溯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爰本條第二項酌作文字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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