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情形者,按機構員工人數規模、進用退除役官兵比
率等項目及基準,得經評選,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最高發給新臺幣四十萬
元獎勵金。
機構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發給獎座、獎牌、獎狀或其
他獎勵。
第一項獎勵之評選項目、基準、申請期間及獎勵金發給基準等事項,由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規範符合第三條各款之獎勵方式。
二、按機構員工人數規模、進用退除役官兵比率等項目及基準,得經評選
,最高發給新臺幣四十萬元獎勵金。
三、評選項目、基準、申請時間及獎勵金發給基準等事項,由輔導會訂定
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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