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本條例自
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規定,暫行
條例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期滿而失效,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
四項授權訂定之「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
勵辦法」,亦應同步廢止。為持續落實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及其應享權益
,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旨已納入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
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
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得予以
獎勵;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以為銜接,爰訂定「民營
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第二條)
二、本辦法獎勵事由。(第三條)
三、本辦法獎勵方式。(第四條)
四、評選項目、獎勵基準及申請時間等事項,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第
五條)
五、申請獎勵金應檢附文件與其補正程序,及不補正之法律效果。(第六
條)
六、申請獎勵金之審查程序。(第七條)
七、申請獎勵金之機構,應配合查訪及提供所需資料。(第八條)
八、獎勵金之申請限制及追繳程序。(第九條)
九、本辦法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