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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二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每次會議須 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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