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每二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每次會議須
  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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