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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灌溉管理組織事業區域之灌溉排水面積超過五萬公頃者,得設分處,其職 掌如下: 一、工作站之監督指導。 二、用水之調整。 三、水利糾紛之處理。 四、農田水利事業改善之建議。 五、灌溉管理組織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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