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106030739號令修正 發布第10條、第1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林業

立法總說明

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農田水利法第十八條第三
項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七日發布、同年十月一日施行。茲為利
灌溉管理組織之員額配置逐步朝人盡其才、適性適所之方向推展,俾使整
體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可發揮所長並致力推動農田水利事業永續發展,修正
灌溉管理人員、灌溉工程人員之總員額比率上、下限,以及技術工之總員
額比率,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強化灌溉管理組織員額配置之適切性,修正灌溉管理人員、灌溉工
    程人員之總員額比率上、下限,以及技術工之總員額比率,並配合增
    訂過渡條款以保障現職人員權益。(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灌溉管理組織編制內人員,除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組
室主管外,其總員額比率如下:
一、灌溉管理人員:百分之三十八至四十六。
二、灌溉工程人員:百分之二十八至三十六。
三、一般行政人員:百分之十八至二十六。
四、技術工:百分之十以下。
直轄市管理處之總員額比率,依業務需要配置,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以外之灌溉管理組織,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
施行前進用之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現職人數超過各該職類所定員額比率
者,得俟現職人員出缺後,予以減列,於減列完畢前,該職類職務出缺不
補。
〔立法理由〕
一、為強化灌溉管理組織員額配置之適切性,爰將第一項第一款灌溉管理
    人員之總員額比率上、下限,同步下修百分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灌溉
    工程人員之總員額比率上、下限,同步上修百分之二;第一項第三款
    一般行政人員之總員額比率,則維持不變;第一項第四款技術工之總
    員額比率,修正為百分之十以下,爰修正第一項。
二、直轄市管理處以外之灌溉管理組織之編制員額數,不符第一項所定總
    員額比率者,應依該規定調整其總員額比率,並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將調整後之員額編制,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惟為免本辦法中華民國
    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現職
    人數超過各該職類所定員額比率者,無法妥適安置現職人員,爰增列
    第三項過渡條款,明定超額之現職人數,得俟現職人員出缺後,予以
    減列,以維護現職人員權益。又為兼顧員額管控原則,明定超額之職
    類職務,於減列完畢前,該職類職務出缺不補,以逐漸消化超額人數
    至零。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