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條文關聯

申請加入區漁會會員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及第二條或第
四條所定之證明文件,向設籍區漁會申請。但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須實際從
事漁業勞動時間之證明文件,得於入會後六個月內補送;屆期未補送者,
廢止其會員資格。
〔立法理由〕
為利申請書資料查對及確認是否由本人申請入會,爰增訂申請入會時,應
檢附國民身分證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