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以現場播出或以現場錄影後播出,播出時應提供手語
翻譯服務,手語翻譯員視窗不得低於電視畫面三分之一。
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所錄之影音檔案,本會除得於特定場所或提供電
視臺為完整之重播外,不提供任何人為競選或罷免活動之利用。
〔立法理由〕
明定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以現場播出或以現場錄影後播出,播出時應提供
手語翻譯服務,以及所錄製之影音檔案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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