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
 HC)、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氮氧化物(NOx)、甲醛(HCHO)、
粒狀污染物(PM)、粒狀污染物數量(PN)與黑煙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
定、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規定如下表: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
配合實務及法制體例,爰一併將本條序文、行車型態測定表頭欄位及備註
欄位等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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