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易致空
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時,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換發或補
發許可證時,亦同。
〔立法理由〕
新增申請燃料及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或展延各項許可證時,應
繳納證書費,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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