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訂定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操作
許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歷經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九十
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名稱並修正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許可或認可證
明文件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增訂最低可達成排放
率控制技術、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燃料使用許可證、空
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涉及工商機密限
制公開申請文件等實質審查項目,與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訂定既存固定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試車及評鑑規則,及
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訂定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
建置作業要點增訂審查項目,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規
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本標準,名稱並修正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新增審核機關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之收費項目。(修正
條文第二條及第五條)
三、定義本標準所指審核機關。(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