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為利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階段管制目標,中央有關
機關應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及情境分析,並提出電力排放係數、電
力需求成長、各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情境、減量貢獻及減量成本之估算,且
評估其可能衍生之影響,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及綜合評估。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公開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考量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及執行,由六大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分
    配及推動,故須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訂定,提出電力排放係
    數、電力需求成長、各部門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情境分析及可能
    影響評估,以利依本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二款訂定及分配各部門階段管
    制目標。
三、第二項為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新增核定公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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