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4月10日

條文關聯

  學科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術科以答對百分之八十
  以上為及格。
  各科成績均及格者,始認定為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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