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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4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學科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術科以答對百分之八十 以上為及格。 各科成績均及格者,始認定為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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