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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各項許可證(文件)、預鑄式建 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文件,應收取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因毀損或 滅失申請換發、補發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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