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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機關依本法核發許可文件,應於核發時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 換發、補發許可文件時亦同。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條受理申請機關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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