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製造、輸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一標示其容器、包裝;買
受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應維持標示內容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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