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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私募境外基金受委任機構行為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保密責任)
受委任機構應對投資人之相關資訊予以妥善保管,以善盡嚴守秘密之義務 ,但應主管機關、司法單位或同業公會依相關法令查詢或依規定之揭露,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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