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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主管及業務人員應經主管機關認可機構訓 練並測驗合格。 前項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業務人員得兼辦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及證 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業務。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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