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第二上市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應於依第三條規定公告之即日起算二個
月內執行完畢,並應於上述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之即日起算五日內依第
三條規定方式公告執行情形,並檢附下載資料及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申報;
逾期未執行完畢者,如須再行買回,應重行提經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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