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般責任保險基本參考條款(事故發生制適用)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
    接損失。
二、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三、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
    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四、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
    責任。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
    條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擔任法人、俱樂部、協會等組織之董
    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法務主管之職務所發
    生之賠償責任。
六、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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