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憲法法庭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及兩側設活動
門。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法庭安全及審判程序進行之順暢,並避免不必要之干擾,即有
    妥適區隔審判活動區與旁聽區之必要,本條爰參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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