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及兩側設活動 門。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法庭安全及審判程序進行之順暢,並避免不必要之干擾,即有 妥適區隔審判活動區與旁聽區之必要,本條爰參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三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