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說明書、調查表及其填載範例之記載宜力求明確,文字敘述宜淺顯易
懂,並得輔以圖說、表格、影像、聲音或其他多媒體資料之方式,使候選
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其內容。
法院除寄送紙本外,並得運用數位儲存媒體或網際網路超連結等方式,提
供制度說明書、調查表及其填載範例之內容予候選國民法官參考。
法院另得以網際網路超連結等方式,將司法院、各級法院或相關機關(構
)網站關於國民法官制度之資訊提供予候選國民法官參考。
〔立法理由〕 一、制度說明書、調查表及其填載範例之記載,應以使用者之角度為中心
,力求明確、淺顯易懂,並得以圖說、表格、影像、聲音或其他多媒
體(Multimedia)資料之方式輔助,使候選國民法官易於瞭解其內容
;且以此方式使候選國民法官得自主選擇最適合自身之媒介吸收資訊
,不僅充分維護國民法官之資訊權,亦可激發候選國民法官對國民法
官制度之興趣,更有助於達成普及社會大眾認知國民法官制度之成效
,爰訂定第一項。
二、法院除寄送紙本予候選國民法官外,如能事前將制度說明書、調查表
及其填載範例之內容予以數位化並儲存,再靈活運用數位儲存媒體或
以諸如連結網址、快速回應碼(Quick Response Code, QR CODE)掃
碼等分享網際網路超連結等方式,提供予候選國民法官參考,便利候
選國民法官於需要時隨時查閱,爰訂定第二項。
三、於本法通過以後,司法院業已陸續於網站上建置兼具正確性且適合不
同族群之國民法官制度說明簡介資料,是如法院以超連結網址(包含
文字及QR CODE掃碼等方式) 提供候選國民法官參考,不僅有助其等
深入瞭解國民法官制度,更便於分享瀏覽,或以之為基礎,蒐集更多
資訊及思辨相關法律問題,從而達到制度宣導與法治教育之目的;各
級法院或相關機關(構)網站如有建置有關國民法官制度之資訊,法
院亦得以此方式提供予候選國民法官參考,爰訂定第三項。
四、法院如綜合妥善運用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方式,不僅可提供候選
國民法官正確詳實之資訊,亦可以藉由合宜之媒材,滿足不同族群之
需求。例如:將制度說明書之文字解說轉錄為有聲書錄音檔案(Audi
o Book) 並儲存於網路空間,經以QR CODE掃碼方式連結,即可收聽
內容,則於視覺障礙或有閱讀困難之人,亦得了解相關說明及資訊,
併予敘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