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法院得適度運用場地布置、燈光、音效等方式,使宣誓場所莊嚴隆重,以
提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之使命感。
〔立法理由〕
法院得適度運用場地布置、燈光、音效等方式,營造具有隆重氛圍之宣誓
場所,以提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之使命感,進而加深其係
以國民法官法庭成員身分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認知,從而全心投入於審判
程序中,爰為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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