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比敘,得予左列優待:
  一、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與其他候用人員資格相等
      時,優先任用。
  二、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官等官階
      及年資,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及俸級。
  三、任用公務人員之機關,遇有緊縮或改組時,應優先留用。
  四、作戰或因公負傷者,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依其功勳,優
      敘俸級。
  前項各款之比敘標準及其他有關優待事項,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現行人事制採官等職等制及參採國防部之建議,爰修正第二款
      。第四款後段中「優敘俸給」修正為「優敘俸級」。
  二、為符合公務人員考試及任用體制,爰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另立
      條文規範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事宜。
  三、第一項規定之任用比敘優待,以其係屬重大權利事項,且為賦予轉
      任公務人員之後備軍人權利,爰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規定,於第二項增訂授權訂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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