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呼吸治療系、所、組畢業,並經實習期 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有關考試規則訂定或修正之 程序規定,經考選部邀集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內各呼吸治療(照護) 學系及專業團體就本考試實習認定基準研商確認後,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