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271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刪除第7條、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歷史沿革

立法總說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
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
鑑於呼吸治療師職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及國內各
呼吸治療(照護)學系及相關公(學)會,為提升呼吸治療師專業素質,
對於呼吸治療師養成教育之實習制度應有一致規範,已達成共識,考選部
乃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邀集衛生福利部、
教育部、國內各呼吸治療(照護)學系及專業團體召開研商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會議,就實習學科、實習內
涵、實習時數最低標準、實施日期、實習場所及實習補修規定等事宜獲致
具體結論,爰增訂本規則第五條第二項以附表明定本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又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十一條已規範考試
報名程序及審查等一般性事項,考試規則不宜重複規定,爰予刪除現行條
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呼吸治療系、所、組畢業,並經實習期
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立法理由〕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有關考試規則訂定或修正之
程序規定,經考選部邀集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內各呼吸治療(照護)
學系及專業團體就本考試實習認定基準研商確認後,增訂第二項。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考試規則係規範考試特殊事項,有關應考人申請時應繳費用及申請方
    式等,其涉及申請程序及審查等一般性事項,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統一規定,不宜於考試規則重複規定,爰予刪
    除。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考試規則係規範考試特殊事項,有關應考人繳驗外國學歷或其他有關
    證明文件,應符合教育部國外學歷採認規定,其涉及考試報名程序及
    審查等一般性事項,已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一
    條統一規定,不宜於考試規則重複規定,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