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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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
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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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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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有呼吸治療師法第六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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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呼吸治療系、所、組畢業,並經實習期
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立法理由〕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有關考試規則訂定或修正之
程序規定,經考選部邀集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內各呼吸治療(照護)
學系及專業團體就本考試實習認定基準研商確認後,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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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心肺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藥理學)。
二、基礎呼吸治療學(包括呼吸治療倫理)。
三、呼吸治療儀器設備學。
四、呼吸器原理及應用。
五、重症呼吸治療學。
六、呼吸疾病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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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考試規則係規範考試特殊事項,有關應考人申請時應繳費用及申請方
式等,其涉及申請程序及審查等一般性事項,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統一規定,不宜於考試規則重複規定,爰予刪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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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考試規則係規範考試特殊事項,有關應考人繳驗外國學歷或其他有關
證明文件,應符合教育部國外學歷採認規定,其涉及考試報名程序及
審查等一般性事項,已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一
條統一規定,不宜於考試規則重複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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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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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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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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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
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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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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