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4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縣(市)審計室得設三課至五課,分別掌理有關審計事項。各課職掌
  ,由各該審計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未設審計室之縣(市),其審計事項,由審計部指定鄰近之審計室兼辦
  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