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經營下列事項之一者,應配合產業局之輔導管理: 一、日常服務業之溫泉浴室。 二、與前款結合使用之飲食業,且其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0平方 公尺。 三、與第一款結合使用之餐飲業。 四、與第一款結合使用之一般零售業甲組。 前項溫泉產業以溫泉法公布施行前,經產業局列管有案者為限。 未配合輔導或經營第一項以外產業者,由產業局通知各相關機關依法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