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經營下列事項之一者,應配合產業局之輔導管理:
  一、日常服務業之溫泉浴室。
  二、與前款結合使用之飲食業,且其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0平方
      公尺。
  三、與第一款結合使用之餐飲業。
  四、與第一款結合使用之一般零售業甲組。
  前項溫泉產業以溫泉法公布施行前,經產業局列管有案者為限。
  未配合輔導或經營第一項以外產業者,由產業局通知各相關機關依法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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