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為執行溫泉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維護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
  公共安全及衛生,兼顧該地區溫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
  稱產業局)。

  本辦法所稱行義路地區,指本府依溫泉法公告之行義路溫泉區。

  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之規定辦理登記。

  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經營下列事項之一者,應配合產業局之輔導管理:
  一、日常服務業之溫泉浴室。
  二、與前款結合使用之飲食業,且其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0平方
      公尺。
  三、與第一款結合使用之餐飲業。
  四、與第一款結合使用之一般零售業甲組。
  前項溫泉產業以溫泉法公布施行前,經產業局列管有案者為限。
  未配合輔導或經營第一項以外產業者,由產業局通知各相關機關依法處
  理。

  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各相關機關辦理之輔導事項如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物結構及公共安全事項。
  二、本府消防局:消防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府衛生局:溫泉水質及營業衛生事項。
  四、本府觀光傳播局:溫泉利用設施安全事項。
  五、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水土保持安全事項。
  六、產業局:溫泉取供事項。
  溫泉產業應填具現況報告書表,向產業局提出後,由該局轉請各相關機
  關辦理。

  本府各相關機關應對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輔導情形專案列管,並定期實
  施檢查。
  前項檢查應作成紀錄,其有違規者,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
  法處理。

  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相關設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溫泉管線、溫泉生成池損壞,及溫泉氣井阻塞,經申請產業局核准
      者,得依原材料及尺寸修繕,並移除廢棄管線。
  二、位於溫泉露頭區範圍外之溫泉氣井損壞,經申請產業局核准者,得
      於原井位半徑三公尺範圍內,依原材料及尺寸新設溫泉氣井,並辦
      理原井位復舊。其新設之溫泉氣井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者,
      應另依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溫泉利用設施損壞,經申請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本府觀光傳播局核准
      者,得依核准內容修繕之。

  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應依第六條之輔導事項每週實施自主檢查,並作
  成紀錄,以備查核。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產業局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於溫泉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期限屆滿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