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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衛生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衛生所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掌理保健、防疫、護理、及健康門診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及工業衛生等事項。 三、第三組:掌理醫政、藥政、及醫療救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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