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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