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 二、本小組委員,由本府工務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警察局、勞動 局、消防局及環境保護局等機關首長兼任之。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之,承召集 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四、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本 府環境保護局、工務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警察局、勞動局及 消防局等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