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保
紛爭,特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設置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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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
理措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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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
二、本小組委員,由本府工務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警察局、勞動
局、消防局及環境保護局等機關首長兼任之。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之,承召集
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四、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本
府環境保護局、工務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警察局、勞動局及
消防局等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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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邀請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指派
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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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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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當地居民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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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專家學
者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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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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