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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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保
  紛爭,特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設置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辦法。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
      理措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
  二、本小組委員,由本府工務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警察局、勞動
      局、消防局及環境保護局等機關首長兼任之。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之,承召集
      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四、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本
      府環境保護局、工務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警察局、勞動局及
      消防局等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

  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邀請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指派
  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本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當地居民代表列席。

  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專家學
  者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