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衛生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衛生所得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
  師、藥師、營養師、護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藥劑生。
  各衛生所得置課員、技術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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