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205
人,瀏覽人次:
93558713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衛生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各衛生所得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 師、藥師、營養師、護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藥劑生。 各衛生所得置課員、技術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