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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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