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瑞芳風景特定區建築景觀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前條之審查,應組成審查小組,由具有建築、土木結構、地質、
  景觀、文化專業知識及經驗之學者專家、社區規劃師、瑞芳鎮公所及本
  府相關人員組成。
  前項審查小組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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