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仁愛之家院民安養及養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請,應經本府審核通過,並由申請人與本家簽訂安養或養護契約後
,始得入住。
前條申請應備文件,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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