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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仁愛之家院民安養及養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前條申請,應經本府審核通過,並由申請人與本家簽訂安養或養護契約後 ,始得入住。 前條申請應備文件,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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