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勞工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違反場地使用管理規定,經本局停止其使用者,已繳納之場地使用
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場地使用完畢,由本局會同使用人檢視場地設施,如有毀損,使用人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本局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不足扣抵者,得另行求償之;如
無損害,保證金無息退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