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回饋金之使用項目如左: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四、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六、有關相關地區內一般住(租)戶水、電費之部分補貼及其他與環境
      保護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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