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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身心障礙者所駕駛或搭載有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場者,免 予收費。 前項車輛停放於公有路外停車場者,以當日一次為限,免予收費三小時 ;超過三小時者,以收費費率半價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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