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者所駕駛或搭載有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場者,免
  予收費。
  前項車輛停放於公有路外停車場者,以當日一次為限,免予收費三小時
  ;超過三小時者,以收費費率半價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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